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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荆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荆某,男。委托代理人:邵泽涛,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荆某负担。审判员  焦玉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