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关于王振明与张占东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730 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明,张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明。被执行人张占东。关于王振明与张占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