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程琳与胡娟、还仕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琳,胡娟,还仕贵,刘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程琳,居民。被告胡娟,居民。被告还仕贵。被告刘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琳与被告胡娟、还仕贵、刘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琳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定于2015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程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程琳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程琳负担。审判员 杨梦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