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柳增元与被告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宝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增元,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宝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柳增元,男,1946年10月21日生,满族,住平泉县柳溪乡七家村六组120号。身份证号×××.被告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远,董事长。地址:唐山市开平区西城路大街14号。被告许宝珍,男,1964年3月17日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县孙各庄满族乡北太平庄村,身份证号×××.原告柳增元与被告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宝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增元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增元撤回对被告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宝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瑞国审 判 员  赵旭坤人民陪审员  臧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