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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超与张一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张一民,庞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张一民。第三人庞翔。系张一民之妻。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一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一民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一民至今未予履行。经查明,张一民所欠李超借款3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3年6-7月期间,在此期间,张一民与第三人庞翔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一民对申请执行人李超所负债务发生在其与庞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其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一民或其妻庞翔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云审 判 员  黄 震审 判 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