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以发与被执行人邰贾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周以发,男,1947年9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邰贾头,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以发与被执行人邰贾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邰贾头应支付申请人赔款10624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查扣到被执行人存款35000余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溧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倪 智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