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罗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罗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罗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