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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栋梁与被执行人黄汉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栋梁,黄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梅栋梁,男,出生于1982年9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黄汉志,男,出生于1978年11月16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汉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梅栋梁偿还借款15000元;(2)自2015年1月1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清偿完毕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3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存款和房产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台执字笫0024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