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湖南添易建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添易建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89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添易建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兵。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征东。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496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得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