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绍新执民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县钢海金属有限公司与新昌县澄潭镇均阳机械厂、张海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钢海金属有限公司,新昌县澄潭镇均阳机械厂,张海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绍新执民字第2040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钢海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袁遵川,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昌县澄潭镇均阳机械厂,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张海来,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海来。新昌县钢海金属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新昌县澄潭镇均阳机械厂、张海来在(2015)绍新执民字第20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昌县澄潭镇均阳机械厂、张海来银行存款人民币130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理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莉莎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拟稿人事由执行裁定书案号(2015)绍新执民字第2040号主送当事人抄送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钢海金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袁遵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昌县澄潭镇均阳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新昌县澄潭镇南街村猫狸洞5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来,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海来,男,1980年9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009050933),汉族,住新昌县羽林街道大明市村上街53号。新昌县钢海金属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新昌县澄潭镇均阳机械厂、张海来在(2015)绍新执民字第20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昌县澄潭镇均阳机械厂、张海来银行存款人民币130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理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章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