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马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原告马某既未交纳,又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