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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马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原告马某既未交纳,又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