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桂文与庆云县东方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文,庆云县东方塑料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张桂文,女,1963年6月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李鑫,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云县东方塑料厂地址:庆云县。法定代表人李振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文诉被告庆云县东方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调解处理为由,特申请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