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文鸽与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981号原告高文鸽。委托代理人胡穆,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彦琳,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鸽诉被告湖北咸宁通圣太乙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鸽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文鸽负担。审判员陈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邵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