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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花源支行申请执行周时彬、刘仕洪、刘志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373-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兴蓉,行长。被执行人周时彬。被执行人刘仕洪。被执行人刘志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时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采取了司法查封的强制执行措施,但房屋为农村房屋且是唯一住房,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津执字第37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