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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郭良厚与吴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厚,吴东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郭良厚被告:吴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厚诉被告吴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并通知原告郭良厚依法交纳诉讼费用525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茂庆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朝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