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郭良厚与吴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厚,吴东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郭良厚被告:吴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厚诉被告吴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并通知原告郭良厚依法交纳诉讼费用525元,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茂庆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朝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