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修超,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英广,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修超、被上诉人蓝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英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盾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11年11月5日,其与鲁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青岛鲁商中心1A、1B区入户门供货和安装工程。蓝盾公司施工期间为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7月份,依据验收单,工程款共计4225900元,鲁商公司已付工程款2642360元,尚欠1583540元未付。请求依法判令:1、鲁商公司向蓝盾公司支付工程款1583540元;2、鲁商公司向蓝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鲁商公司在一审中辩称,蓝盾公司的诉请无合法依据。一、蓝盾公司违约在先,严重拖延工期,鲁商公司被迫中止其对6#楼的施工,蓝盾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蓝盾公司不尽保修义务,给鲁商公司和业主造成很大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和赔偿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二、蓝盾公司至今未向鲁商公司提交结算报告,其请求付款没有依据;三、蓝盾公司的诉请包含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不应予以支持;四、合同约定蓝盾公司请求付款应向鲁商公司提供发票,但蓝盾公司至今未提供。鲁商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蓝盾公司向鲁商公司提供鲁商中心1A、1B区的1#、2#、5#、6#、7#、8#共计6个楼座的入户门供货、安装工程施工,工程总造价为4943100元。由于蓝盾公司未按照计划供货安装、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进度等严重违约行为,迫使鲁商公司终止蓝盾公司对6#楼座的供货和安装工程施工,由此给鲁商公司造成极大损失,蓝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988620元。另外,由于蓝盾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致使鲁商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供货、安装,并因此向业主进行赔偿,给鲁商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蓝盾公司应向鲁商公司支付入户门拆除、更换新门、门锁重新拆除及安装、修漆、业主赔偿等损失。鲁商公司请求依法判令:1、蓝盾公司向鲁商公司支付违约金988620元(合同报价4941300元×20%);2、蓝盾公司向鲁商公司支付保修赔偿款264797.65元;3、反诉费用由蓝盾公司承担。蓝盾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鲁商公司的反诉请求。6#楼座系鲁商公司拒绝蓝盾公司施工,并非蓝盾公司拖延工期,之前鲁商公司并未提出过工期拖延的问题;蓝盾公司一直在履行保修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蓝盾公司已将入户门全部安装完毕,不存在拆除后重新安装的事宜,蓝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一、蓝盾公司与鲁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施工范围的相关事实。201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蓝盾公司承包青岛鲁商中心1A、1B区入户门供货施工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入户门供货、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造价4941300元,其中安装费为114030元;开工时间为2011年11月份,竣工时间以鲁商公司通知为准;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本合同结算以签订的合同及合同附件为准;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无息付清;蓝盾公司未经鲁商公司同意,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为违约,应按本合同价款的20%赔偿给鲁商公司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因此给鲁商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六个月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合同附件2列明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共包括1#、2#、5#、6#、7#、8#六个楼座的施工;附件3列明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明细,六个楼座合计4941300元;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本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2012年4月26日、7月15日,双方与监理单位、供货单位达成《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其内容表明1#、2#楼钢木复合入户门382件予以批准使用。2013年8月18日,双方与监理单位达成《材料设备安装验收单》一份,其内容表明:1B区5#、7#、8#楼已经安装验收完毕。蓝盾公司称,1#、2#楼于2012年4月26日施工完毕,7#于2013年5月9日施工完毕,5#、8#楼于2013年8月18日施工完毕;张奕鹏系蓝盾公司的项目经理,李赞系鲁商公司的工程部经理。鲁商公司称,蓝盾公司施工的1#、2#、5#、7#、8#楼座于2013年8月18日竣工验收,现已交付使用;李赞系涉案工程鲁商公司的工程部人员。双方确认鲁商公司已向蓝盾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633860元。2013年6月19日,双方达成《青岛鲁商中心主入户门现场安装规格数量明细》一份,内容载明:蓝盾公司安装的入户门数量共计896扇,1200×2100尺寸770樘,1200×2400尺寸126樘。蓝盾公司称,双方系按照该明细进行的工程款计算,合同附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载明:1200×2100尺寸每樘门综合单价为4550元,由此计算出1200×2400尺寸每樘门单价为5200元(4550元÷7×8),工程总价款为4158700元。鲁商公司称,依据2012年4月26日、7月15日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1150×2100尺寸共计770樘,折合每樘门单价为4360元,工程价款为3357200元;1200×2400尺寸共计126樘,每樘5200元,工程价款为655200元。涉案工程总价款为4012400元。2013年1月11日,鲁商公司向蓝盾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一份,内容为:“我方决定暂停6#入户门下单和排产计划,是否排产另行通知。若贵司未接到我方书面通知自行排产,该工程量我方不予认可”。鲁商公司提交《关于终止鲁商中心6#入户门工程施工的通知》一份,内容表明:鲁商公司要求终止履行双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鲁商中心6#楼座入户门施工工程,并要求蓝盾公司承担20%违约金。蓝盾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系鲁商公司单方制作且未送达蓝盾公司。蓝盾公司向鲁商公司发送《关于青岛鲁商中心1B区6号楼入户门的说明》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对原合同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原合同中的6号楼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工作我方同意放弃,无任何异议,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鲁商公司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回复、快递回单,证明蓝盾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鲁商公司邮寄结算申请报告,鲁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后送达蓝盾公司,该项目尚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未办理竣工结算,蓝盾公司要求鲁商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蓝盾公司质证称,2014年7月7日,蓝盾公司曾向鲁商公司邮寄过结算申请报告,并且蓝盾公司收到鲁商公司的回复;鲁商公司所称的结算材料中缺失的部分均是由于鲁商公司未向蓝盾公司出具。二、涉案工程质量的相关事实。双方与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房屋工程质量保修三方协议书》一份,约定5#、7#、8#号楼入户门的质量保修事宜,门窗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工程竣工后未在三十天内办理移交手续的,如果被证明工程未移交的责任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的保修期仍按照竣工之日计算;如果工程未移交的责任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产生的,保修期自实际移交工程时开始计算;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派人维修。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开展维修,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或物业公司有权先行采取必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发生维修责任,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或物业公司有权自行维修或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维修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并在结算时扣除;发包人发出维修通知的联系人为张奕鹏。2013年3月25日,鲁商公司向蓝盾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内容为:“鲁商中心1B区5#、7#、8#楼入户防盗门…长期以来,你公司的入户防盗门安装存在诸多问题,货物到场时间不确定、不及时、安装人员数量少,给我公司各楼的施工进度造成很大影响,拖延了整体工期…”。该联系单由蓝盾公司的工作人员彭志刚签收。2013年9月10日,鲁商公司向蓝盾公司发送《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一份,内容为:“自2013年7月30日房屋交付起至今,业主提出关于贵司的房屋维修问题仍有部分没有得到解决…望贵司安排人员于9月17日前维修完毕,若未按时完成,我方将安排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厂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贵司质保金中扣除。附:超期未修问题明细详单”。蓝盾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奕鹏签收。蓝盾公司称,鲁商公司所称的质量问题系在蓝盾公司交付工程后,蓝盾公司对此进行了维修,即便部分维修不及时,亦不是鲁商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对于所附的详单因无原件,不予认可。2013年11月28日,鲁商公司向张奕鹏发送《鲁商中心入户门更换明细》一份;12月19日,物业公司向蓝盾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内容表明:鲁商公司通知蓝盾公司需要更换入户门共计28樘,蓝盾公司自收到本通知3日内到场确定更换时间,逾期未到场,鲁商公司将安排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维修,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的第三方维修费用及业主索赔将直接在蓝盾公司质保金中扣除支付。蓝盾公司的工作人员余焱签收该联系单。蓝盾公司称,入户门需要更换的原因并非因为蓝盾公司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是鲁商公司本身的施工及设计存在缺陷,该责任不应由蓝盾公司承担。三、双方主张各项费用的相关事实蓝盾公司提交工程量签证单、油漆维修价格申报表各一份,证明蓝盾公司应鲁商公司要求对5#、7#、8#楼入户门油漆维修费用共计61920元,该签证单上有蓝盾公司、监理单位盖章;申报表上有蓝盾公司、监理单位盖章,鲁商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鲁商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鲁商公司及造价咨询单位并未盖章确认,且该费用并非合同内款项,应由蓝盾公司自行承担。蓝盾公司提交工作联系单、价格批复单、工程量签证单各一份,证明鲁商公司要求蓝盾公司为5#、7#、8#楼入户门安装132个不锈钢防尘筒,单价40元,共计5280元。鲁商公司质证称,对价格批复单无异议,但对签证单有异议,工程量未经过造价咨询单位的审计盖章确认,该费用属于合同外费用,费用标准不能最终确认,与本案无关。蓝盾公司称,其诉讼请求中包含上述油漆维修费用及不锈钢防尘筒安装费用共计67200元。鲁商公司明确其反诉请求:违约金988620元系按照合同报价4941300元的20%主张;保修赔偿款264797.65元,提交如下证据证明:1、鲁商公司提交2013年1月9日工作联系单一份,内容表明:“…业主自行更换入户门并索要4000元现金…我方将该部分费用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蓝盾公司质证称,该证据无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2、2013年11月3日,鲁商公司向蓝盾公司发送《质保金扣款通知》一份;10月29日,物业公司向蓝盾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及维修详单,内容表明:鲁商公司通知蓝盾公司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5000元及物业维修管理费500元。12月9日,鲁商公司向蓝盾公司发送《质保金扣款通知》一份;11月27日,物业公司向蓝盾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内容表明:鲁商公司通知蓝盾公司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31800元及物业维修管理费3180元。蓝盾公司的工作人员余焱签收了上述通知及联系单。蓝盾公司称,通知中所列问题均是鲁商公司保管不善而产生的,并非蓝盾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该部分维修需要鲁商公司另行支付维修费,鲁商公司拒不支付,因此,蓝盾公司才未维修,且维修详单无原件。3、2013年9月份,鲁商公司与案外人浙江永康市飞月门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案外人对6#楼座入户门进行安装;2013年12月1日,鲁商公司向案外人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内容表明:1A、1B区部分损坏入户门由案外人负责拆除更换;2014年4月3日,鲁商公司向案外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单一份,内容表明:鲁商公司委托案外人就1A、1B区入户门锁进行拆卸并重新安装。鲁商公司提交材料价格申报表两份,证明鲁商公司委托案外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22樘入户门锁拆除并重新安装花费8140元;鲁商公司委托案外人浙江永康市飞月门业有限公司进行28樘入户门拆除、清理并更换花费207200元。鲁商公司提交维修报价单及维修验收单各三份,证明鲁商公司委托案外人青岛宏天祥清洁工程有限公司对5#楼×单元×户、×单元×户、×单元×户及×户入户门的墙砖、过门石维修花费共计4977.65元。上述三部分款项共计264797.65元(4000+5500+34980+8140+207200+4977.65)。蓝盾公司称,鲁商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与蓝盾公司无关,真实性不予认可;鲁商公司应提供相应付款凭证,证明确实支出相应款项;鲁商公司与案外人之间产生的费用,蓝盾公司无法核实亦不予认可,入户门施工完毕后,因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应由鲁商公司承担。鲁商公司称,涉案工程竣工后两年质保期尚未期满;更换该28樘门的厂家亦对其他楼座进行施工,鲁商公司与其尚未进行最后结算。另,鲁商公司提交2012年8月14日、9月3日、9月10日、11月1日、2013年5月24日、5月30日工作联系单、入户门线条安装计划、入户门调试及门套线安装单、处罚通知单两份、会议纪要一宗,证明2012年8月14日,蓝盾公司承诺的线条安装计划未按期履行,鲁商公司对其罚款10000元;2012年9月10日,因入户门安装进度滞后处以罚款25000元;蓝盾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正常开展施工,给鲁商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鲁商公司整体工期,工期延误的责任在于蓝盾公司,蓝盾公司的项目经理彭志刚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2013年5月24日,蓝盾公司安装的入户门因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投诉,给鲁商公司造成损失,鲁商公司赔偿业主的5000元应从蓝盾公司工程款中扣除。蓝盾公司质证称,对于上述证据中没有蓝盾公司工作人员彭志刚签字的证据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蓝盾公司与鲁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蓝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入户门安装工程,鲁商公司应向蓝盾公司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蓝盾公司施工的范围包括1#、2#、5#、6#、7#、8#六个楼座,后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经协商对工程量进行变更,蓝盾公司实际施工1#、2#、5#、7#、8#五个楼座,并于2013年8月18日验收完毕。6#楼座未施工的原因,依据鲁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由蓝盾公司的行为所导致,鲁商公司称蓝盾公司违约在先,严重拖延工期,鲁商公司被迫中止其对6#楼的施工,蓝盾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据双方于2013年6月19日达成的数量明细,蓝盾公司安装入户门共计896樘,1200×2100尺寸770樘,1200×2400尺寸126樘,该数量明细上有双方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系双方对于工程量的最终结算依据,予以认可;合同附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载明:1200×2100尺寸每樘门综合单价为4550元,由此计算出1200×2400尺寸每樘门单价为5200元(4550元÷7×8),因此,涉案工程总价款共计4158700元。鲁商公司已向蓝盾公司支付2633860元,剩余工程款1524840元未付。蓝盾公司要求鲁商公司支付油漆维修费用61920元、不锈钢防尘筒安装费用528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油漆维修费用系双方达成的签证单予以确认,系合同外附加工程量,鲁商公司应向蓝盾公司支付油漆维修费用61920元;不锈钢防尘筒安装费用系附加工程量,且双方出具了签证单,鲁商公司应向蓝盾公司支付不锈钢防尘筒安装费用5280元。依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涉案工程总价款4158700元,质保金为207935元,蓝盾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18日验收完毕,因此,涉案工程尚未超过质保期,蓝盾公司应待涉案工程质保期结束后再向鲁商公司主张。鲁商公司向蓝盾公司发送的相关《质保金扣款通知》,应待双方质保期结束后结算质保金时再行主张。因此,鲁商公司应向蓝盾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1384105元(1524840元+61920元+5280元-207935元)。依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六个月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因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18日验收完毕,鲁商公司应自2014年3月5日起向蓝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384105元的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鲁商公司反诉要求蓝盾公司支付违约金988620元(合同报价4941300元×20%)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约定,蓝盾公司未经鲁商公司同意,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为违约,应按本合同价款的20%赔偿给鲁商公司违约金。但蓝盾公司并非未不履行合同,而是按约施工1#、2#、5#、7#、8#五个楼座并验收完毕,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且6#楼座停止施工系经鲁商公司通知后蓝盾公司同意;蓝盾公司确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但鲁商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证明其因此遭受任何实际损失,综上,鲁商公司要求蓝盾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鲁商公司反诉要求蓝盾公司支付保修赔偿款264797.65元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鲁商公司称其委托案外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22樘入户门锁拆除并重新安装花费8140元;委托案外人浙江永康市飞月门业有限公司进行28樘入户门拆除、清理并更换花费207200元;委托案外人青岛宏天祥清洁工程有限公司对5#×单元×户、×单元×户、×单元×户及×户入户门的墙砖、过门石维修花费共计4977.65元,上述三部分费用鲁商公司未提交相应付款证据证明款项确已实际发生,且鲁商公司亦表示未与浙江永康市飞月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鲁商公司提交的2013年1月9日工作联系单,因鲁商公司未提交证据原件,鲁商公司称该联系单中表明扣除4000元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鲁商公司主张其提交的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0日、2013年5月24日的工作联系单中载明其对蓝盾公司罚款共计40000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鲁商公司并未证明上述工作联系单中签字人员系蓝盾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此,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鲁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蓝盾公司工程款1384105元;二、鲁商公司向蓝盾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利息,自2014年3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蓝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鲁商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9163元,由鲁商公司负担16620元,蓝盾公司负担2543元。因鲁商公司负担部分,蓝盾公司已经预交,鲁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蓝盾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8040元,由鲁商公司负担。宣判后,鲁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依法驳回蓝盾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鲁商公司的反诉请求。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涉案工程的工程总价款应为4012400元,一审认定为4158700元错误。根据2012年4月26日、7月15日的《材料进场验收单》,蓝盾公司供货的尺寸减小,工程价款应当减少。2、涉案工程尚不具备约定的结算条件和付款条件,一审判决要求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无依据。3、蓝盾公司主张的油漆维修费61920元,是施工之前的请示价格申请单,未经鲁商公司确认,亦不能证明实际进行了施工。4、蓝盾公司未能按照计划供货安装和完成施工,导致鲁商公司被迫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终止6#楼的施工,并委托第三方施工,由此给鲁商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蓝盾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5、蓝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鲁商公司有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维修费用。蓝盾公司答辩称,不同意鲁商公司的上诉,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蓝盾公司与鲁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蓝盾公司施工后,双方已经进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鲁商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以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双方于2013年6月19日达成的数量明细,蓝盾公司安装入户门共计896樘,1200×2100尺寸770樘,1200×2400尺寸126樘。一审法院结合该明细以及双方合同确认蓝盾公司施工的工程价款为41587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鲁商公司虽主张蓝盾公司供货的尺寸减小,但双方于2013年6月19日达成数量明细时,鲁商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明细中列明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完全一致,表明蓝盾公司安装的入户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鲁商公司以蓝盾公司供货的尺寸减小为由要求减少工程款,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鲁商公司于2013年5月12日申报油漆维修费用61920元,该申报表上有监理公司的盖章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鲁商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表示对该申报表没有异议,鲁商公司应当支付油漆维修费用61920元。依据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涉案工程总价款4158700元,质保金为207935元,蓝盾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18日验收完毕,因此,涉案工程尚未超过质保期,蓝盾公司应待涉案工程质保期结束后再向鲁商公司主张。鲁商公司向蓝盾公司发送的相关《质保金扣款通知》,应待双方质保期结束后结算质保金时再行主张。因此,鲁商公司应向蓝盾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1384105元(1524840元+61920元+5280元-207935元)。依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六个月无质量问题后15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因涉案工程于2013年8月18日验收完毕,鲁商公司应自2014年3月5日起向蓝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384105元的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6#楼座停止施工系鲁商公司通知后经蓝盾公司同意,鲁商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6#楼停止施工系因蓝盾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鲁商公司要求蓝盾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鲁商公司提交的2013年1月9日工作联系单,因鲁商公司未提交证据原件,鲁商公司称该联系单中表明扣除4000元费用的主张,证据不足。鲁商公司起诉要求蓝盾公司支付的其他维修费用损失,均系在双方竣工验收之后,发生在质保期内,涉案工程尚未超过质保期,双方可在质保期满后与质保金一并处理,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鲁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98元,由上诉人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侯 娜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浩东书 记 员 吴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