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美娥与薛士刚、薛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娥,薛士刚,薛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97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娥,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士刚,女,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海军,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81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美娥申请执行薛士刚、薛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被执行人薛士刚、薛海军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及申请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薛士刚于2015年7月28日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元,剩余本金由被执行人从2015年8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人2000元,二、如被执行人薛士刚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如被执行人薛士刚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申请人刘美娥承担,申请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8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