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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与周家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31号申请人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1号。法定代表人:曾天富,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晋,该公司九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家珍,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九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已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家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兴九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