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丽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青州市瑞丽鸿程商贸有限公司,王丽,杨涛,杨燕,宗军,凌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50号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东路泰丰休闲广场A区3201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7663121-9。法定代表人于见波,行长。被执行人青州市瑞丽鸿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新创宜佳商贸城A-7、A-8,组织机构代码59137480-4。法定代表人王丽,经理。被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杨燕。被执行人宗军。被执行人凌秀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审结,该案(2015)青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570486.9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