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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玉海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434号罪犯马玉海,男,1983年7月5日出生,回族,出生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玉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马玉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3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玉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民事赔偿等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