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洪宝诉段更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宝,段更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张洪宝,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更峰,男,住平原县。原告张洪宝诉被告段更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张洪宝及其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更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由被告带领在天津打工,至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3180元,被告为原告写下欠条。自2013年年底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所欠工资款。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结清工资款3700元。被告未到庭也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提交2014年元月29号段更峰向张洪宝出具的欠工资款3180元的欠条一张,上书“欠张宏宝工资款3180元叁仟壹佰捌拾段更峰2014.元.29”。原告并说明当时写这个欠条的时候原告给被告说“洪”写错了,被告说没事,哪个“洪”都一样。欠条内容都是段更峰所写。证明被告所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2、2015年7月23日8时17分被告发送信息给原告张洪宝,进一步证明被告至今欠原告郑希海工资款。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麦后,原告张洪宝跟随被告段更峰去天津西青区打工,工作内容是别墅改造,记工和工资发放都是由被告段更峰负责。2014年元月29号,被告段更峰向原告张洪宝出具欠工资款318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所欠工资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结清工资款3180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段更峰欠原告张洪宝工资款3180元,有段更峰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段更峰未按约定给付欠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段更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洪宝工资款31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50元,由被告段更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