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神木县宏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艳丽、李红梅、李娟、刘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38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宏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艳丽,女,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红梅,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娟,女,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磊,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5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县宏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艳丽、李红梅、李娟、刘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艳丽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710304元及利息(其中从2012年9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013年3月1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2%计算)被执行人李红梅、李娟、刘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276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97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艳丽于2015年5月22日用50箱响沙缘白酒,每箱1800元,共计抵债9万元。下次的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刘艳丽于2015年6月22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案件受��费2276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97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2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