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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保公司与陈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陈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19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112号。单位负责人:马新礼,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秀丽,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告陈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于2015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元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