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7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蒋国根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国根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133号罪犯蒋国根,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浙杭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国根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06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刑执字第543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国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国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进步明显,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国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蒋国根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国根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