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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任玉华与郭福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华,郭福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300号申请执行人任玉华,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福郎,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任玉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6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福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5万元及其中35万元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及申请执行费44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