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8年7月13日,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0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现申请人李某某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529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