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杜利军与单志标、韩艳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志标,韩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01号申请执行杜利军,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单志标,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韩艳霞,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42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单志标、韩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杜利军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00元及案件受理费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4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