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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厚则与奥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82号申请执行人高厚则,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奥云刚,男,汉族,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奥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奥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奥云刚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厚则的借款11万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奥云刚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0.8万元;于2016年1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万元;之后从2016年2月23日起每月的2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0.2万元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申请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神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