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麻建云与白林怀、张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建云,白林怀,张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361号申请执行人麻建云,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林怀,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飞飞,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5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建云申请执行白林怀、张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白林怀、张飞飞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申请执行费22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本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7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