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美荣、娄振伟等与李乐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美荣,娄振伟,娄华,娄威锋,娄银,娄纪霞,李乐义,李卫华,余友臣,李长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韩美荣,女,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系死者娄志明之妻。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李天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振伟,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娄志明之长子。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李天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华,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娄志明之次子。委托代理人张国清,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告娄威锋,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娄志明之三子。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李天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银,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系死者娄志明之长女。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李天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娄纪霞,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平舆县,系死者娄志明之次女。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李天源,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乐义,男,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华,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乐义之子。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友臣,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杨红丽,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明,男,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陈艳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我院在审理原告韩美荣、娄振伟、娄华、娄威锋、娄银、娄纪霞诉被告李乐义、李卫华、余友臣、李长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该判决书存在笔误,依据《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七页第9、10行“案件受理费8808元,原告负担2900元,被告李长明负担5908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8008元,原告负担2637元,被告李长明负担5371元”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陶红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