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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欣珂与新市区阿勒泰路新越日升汽车用品经销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珂,新市区阿勒泰路新越日升汽车用品经销部,魏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欣珂,男,生于1989年2月12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市区阿勒泰路新越日升汽车用品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营人:魏峻。被执行人魏峻,男,汉族,1973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欣珂与被执行人新市区阿勒泰路新越日升汽车用品经销部、魏峻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新民一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欣珂于2015年8月3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俊程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新民一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俪荣审判员  薛正奎审判员  徐全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