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尤兰凤与兴化市桃花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兰凤,兴化市桃花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尤兰凤。被告兴化市桃花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临城镇陆横村。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尤兰凤与被告兴化市桃花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兰凤诉称,被告桃花岛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其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款凭据。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上述100000元借款,自2015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被告桃花岛开发区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6月2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本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兰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珺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