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终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瑞兰与李春松、李雨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松,李雨橙,李瑞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2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松。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雨橙。委托代理人王书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兰。委托代理人宋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春松、李雨橙因与被上诉人李瑞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4元,退还上诉人李春松、李雨橙。审 判 长 嵇焕飞代理审判员 苏 勇代理审判员 龙 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