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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终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瑞兰与李春松、李雨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松,李雨橙,李瑞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2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松。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雨橙。委托代理人王书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兰。委托代理人宋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春松、李雨橙因与被上诉人李瑞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3)李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744元,退还上诉人李春松、李雨橙。审 判 长  嵇焕飞代理审判员  苏 勇代理审判员  龙 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