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戴保裕与柳州市广坤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保裕,柳州市广坤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戴保裕,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柳州市北雀路*号,身份证号码:45021119*。被执行人:柳州市广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号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园内8办公楼2-19、20号。法定代表人岑丽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柳州市广坤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市广坤运输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柳江支行二基地分理处132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12819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市广坤运输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柳江支行柳东分理处133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128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国存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朱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