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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林宝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韩作庆,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玉山。被执行人林宝国。被执行人林忠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宝民、刘玉山、林宝国、林忠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蛇窝泊信用社也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08)栖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