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蒋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381号罪犯蒋聪,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蒋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