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房艳玲与付永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566号申请执行人房艳玲,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28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付永恩,男,汉族,成年,住榆林市榆阳区金沙路,系榆林刘一手火锅店经营者。本院在执行房艳玲与付永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7131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90元,执行费980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分期分批履行的时间未到,本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