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宋文举、宋井文等人与耿启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宋文举。申请人宋井文。被执行人耿启君。本院在执行宋文举、宋井文等人与耿启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宋文举、宋井文于2015年8月30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