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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执裁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宋文举、宋井文等人与耿启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宋文举。申请人宋井文。被执行人耿启君。本院在执行宋文举、宋井文等人与耿启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宋文举、宋井文于2015年8月30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