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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青岛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斌,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莒县。现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2.5元,由原告青岛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