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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吴桂荣与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荣,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吴桂荣,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委托代理人:陈征,巢湖市槐林镇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法定代表人:范自法,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荣诉被告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桂荣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荣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桂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娅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