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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志翔、段筱丽、平罗县泰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段志翔,段筱丽,平罗县泰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347号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凤梅,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志翔,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段筱丽,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平罗县泰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法定代表人段吉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段志翔、段筱丽、平罗县泰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志翔、段筱丽、平罗县泰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志翔、段筱丽、平罗县泰安危货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由原告宁夏东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晓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