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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33、敖汉旗丰收乡白杖子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海坤、王海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丰收乡白杖子村村民委员会,王海坤,王海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264号原告敖汉旗丰收乡白杖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丰收乡白杖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树全,主任。被告王海坤,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王海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丰收乡白杖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海坤、王海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丰收乡白杖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丰收乡白杖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丰收乡白杖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那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