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玉德、刘学文与王希存、刘瑞和、刘玉佩、刘振阁、张瑞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415号申请人:刘玉德,男,汉族,现住乐亭县。申请人:刘学文,男,汉族,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王希存,男,汉族,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刘瑞和,男,汉族,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刘玉佩,男,汉族,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刘振阁,男,汉族,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张瑞生,男,汉族,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刘玉德、刘学文与被执行人王希存、刘瑞和、刘玉佩、刘振阁、张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1)乐民初字第1279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希存、刘瑞和、刘玉佩、刘振阁、张瑞生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刘玉德、刘学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3.6397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乐民初字第1279号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乐执字第41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荣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