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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强,张传美,王世杰,庄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312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日照市海曲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许传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廷伟,该单位职工。被告:王强,居民。被告:张传美,居民。被告:王世杰,居民。被告:庄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强、张传美、王世杰、庄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日照市东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