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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冯芯雨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房管站租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芯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房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冯芯雨。法定代理人杨海霞,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和平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2-610。法定代表人张金铭,站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塘沽区西邻村X栋X门XXX号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冯芯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