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玉敏申请杜可欣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敏,杜可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490号申请人张玉敏,女,43岁,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杜可欣,男,42岁,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张玉敏申请杜可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5年3月4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齐宏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