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聂磊与杨林穆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磊,杨林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429号原告:聂磊,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穆,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聂磊诉被告杨林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聂磊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聂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磊负担。审 判 员 丁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