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绥中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崔洪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洪林,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崔洪林,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明水县政府路。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臣,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申请执行人崔洪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绥中法民二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洪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洪林30万元借款,现申请执行人崔洪林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崔洪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毕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