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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对毛中清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毛中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1363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代表人:韩雷,主任。被申请人:毛中清,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7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用途玉米生产资料,还款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截止至2015年8月被申请人共偿还借款本金1,364.48元,余款14,635.52元。虽经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4,635.52元及利息。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毛中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岗信用社借款本金14,635.52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