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结婚已近30年,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好,两人育有一个女儿取名石甲(现年25岁)。被告于2001年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我一个人独立抚养女儿15年。被告不管家庭,不抚养孩子,拋家弃子15年,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离婚对双方都是最好的选择。现诉至人民法院,提出请求:1、判令原告赵某某和被告石某某离婚;2、婚生女石甲随同父或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3、财产无争议,放弃财产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石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87年农历2月份按照乡俗举行了婚礼,并未办理结婚证,1989年11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石甲。2001年被告石某某离家出走,自此音信全无,期间原告多次找寻未果,双方自始分居至今。婚生女石甲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已成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直居住在被告父母遗留的老宅中。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管有无共同财产,均放弃分割财产的权利。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1、户籍证明复印件5页;2、询问笔录1份;3、原告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忠实、承担家庭义务、维护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被告自2001年离家出走后,音信全无,现与原告分居长达14年,足见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石甲现已成年,随原告或者随被告生活,由其个人选择,本院不再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鹏飞人民陪审员 马新来人民陪审员 徐思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博涛 更多数据: